【上訴減刑】涉以鐳射筆照警員眼睛 前空姐判囚3個月上訴准減刑至7周
發布時間: 2021/05/06 16:11
曾任職空姐的29歲女子涉於前年8月10日在尖沙咀,以鐳射筆照射警員眼睛,被裁定襲警罪成,判囚3個月。女子早前提出上訴,高院法官今(6日)頒下判詞,駁回有關定罪的上訴,但將3個月刑期下調至7周。
涉案上訴人郭麗芬於上訴期間,向法庭呈上拍得案發經過的新增片段及截圖,並指片段中拍得的1名女子就是上訴人,而從片段可見,該女子一直垂低雙手,並沒有以發光物體照向警察防線的動作,反映涉案受害警員認錯人。
但法官認為截圖內的女子相貌模糊,無法辨認其面容,只能說她的打扮與上訴人相似。而從片段中可見,案發時確實有人斷斷續續地以綠光照向警方。法官又比對過涉案警員的證供,認為新增片段與警員的說法並無重大矛盾。
對於上訴人指她當時身處的位置附近,有多於一人身穿白色上衣及黑色長褲,法官指警員作供時的說法是「該人士」5米範圍內,只有她一個人身穿白色上衣及背著黑色背包。而且當警員展開追捕時,他已鎖定上訴人,視線未曾中斷,因此認為警員的辨認證供並沒有關鍵分歧。
至於其他上訴理據,法官經考慮後亦認為不成立,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定罪穩妥,因此駁回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。
至於判刑方面,法官指警員被照射的時間極短,亦沒有受傷,以本案案情,就單一控罪判以上訴人3個月監禁實屬過於嚴峻,因此將刑期下調至7周。
法官又指,若然警員的視力有受嚴重傷害,或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所用的鐳射筆屬高強度等,其判刑將會更嚴厲。
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,在尖沙咀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交界,襲擊1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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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